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

2014-08-29 勞動基金 到七月底賺1106億元



勞動基金 到七月底賺1106億元
勞動部基金運用局今日表示,截至今年7月底勞動基金收益數為1106億元,收益率為4.67%。儘管7月全球股債市紛紛下挫,勞動基金單月仍獲利15億元。
截至7月底止,整體勞動基金規模成長至2兆5144億元,累計收益數為1106億元,收益率為4.67%,其中以舊制勞退基金5.3%收益率表現最佳,新制勞退基金4.78%收益率居次。另外,國保基金亦委託勞動基金運用局代為運用,截至7月底,國保基金收益數為79億元,收益率為4.56%。
【2014/08/28 經濟日報】http://udn.com/

2014年8月10日 星期日

2014-08-09 勞保投保人數 破千萬大關




勞保投保人數 破千萬大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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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保投保人數在7月突破一千萬。
報系資料照
隨著勞動人口增加,勞保投保人數7月突破1000萬大關,是勞保重要里程碑,象徵台灣勞動力達到最高峰。國發會預估,明年勞動人口開始走下坡,意味以往勞保投保人數每六到七年會增加百萬人的盛況,也可能到此止步。
勞保人數達到1000萬人以後,對於未來投保人數是否可能出現1100萬人?勞保局官員認為不太可能。
投保人數 看見行業消長
從勞保各行業投保人數可看出台灣產業興衰消長。統計資料顯示,製造業人數增速趨緩,營造業不增反減,批發零售、金融保險不動產業人數倍數增加。
勞保局只公布到5月數字,投保人數981餘萬人。勞保局證實到7月中旬已出現投保1000萬餘人,惟因每月加退保異動人數多達10餘萬人,公布投保數據達到千萬人,不一定會落在7月。
民國88年,勞保投保人數才773萬人次,民國92年8月突破800萬人次。98年10月,勞保人數再增加百萬人次,達到900萬人。不到5年,投保人數衝破1000萬人,充分反應台灣勞動人口快速成長。

勞保各行業投保人數變化
資料來源:勞動部網路 製表:陳素玲
勞保局分析,勞保投保人數近十年急速成長,主要原因有三,一是台灣就業人口增加,其二是勞退開辦,因為與勞保採連動查核,雇主不得不為勞工保勞保。其三是98年5月勞動部發布規定,要求兼差族每份工作都得投保,出現大量重複投保人次。
勞動人口 預估明年下降
國發會統計,今年勞動人口達到1737.6萬人高峰後,明年可能會加快往下降,逐年遞減,預估2060年時將降為959.8萬人。換句話說,今年將是台灣勞動人口的高峰。在1700多萬勞動力中,以勞參率五成多計算,約950多萬人就業,扣除公保、軍保以及勞保投保人數可能重複加保 (例如二份工作可加兩份保險),投保人數約千萬人。
【2014/08/09 聯合晚報】http://udn.com/

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

2014-08-04 勞工自提退休金 雙重節稅




勞工自提退休金 雙重節稅
勞工自願由每月薪資中提繳最高6%的退休金,享有完全免稅的優惠。財政部表示,每名勞工每年最高擁有10.8萬元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,節稅利益少則5,400元、多則超過4萬元。

圖/經濟日報提供 
不過財政部發現,為數約580萬名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中,自願每月提繳薪資存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比率僅6%,多數勞工選擇放棄現成的節稅好處。
根據勞動部統計,至2013年底,全國580萬名勞工中,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約34萬人,比重僅5.86%。
勞工退休新制2005年實施後,財政部表示,勞工在每月工資6%範圍內,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,享有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的優惠。
但自願提繳退休金可扣除金額設有限制,除需依據「月提繳工資分級表」所列的月提繳工資,按員工自願提繳比率計算外,自薪資扣除金額以分級表所列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的6%為限,即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10.8萬元(15萬元×6%×12個月)。
個人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,每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時,每年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不予課稅的金額,仍是10.8萬元。
舉例來說,甲103年度每月薪資7萬元(全年薪資為84萬元:7萬元×12),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,甲每月提繳工資為7.28萬元,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%,甲每月提繳的退休金為4,368元。
財政部說,甲每月自願提繳的4,368元,可免計入所得課稅,全年共有5.24萬餘元享有免稅。
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,形同享有雙重減稅。財政部指出,依據稅法規定,103年度個人退休金一次領取者,在「17.5萬元×服務年資」的金額以下,全部免稅。舉例來說,若甲服務年資為30年,一次領取退休金不超過525萬元(17.5萬元×30年),可全數免稅。
【2014/08/04 經濟日報】http://udn.com/

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

2014-08-01 名家觀點/公司為誰而經營?



名家觀點/公司為誰而經營?
向來流行的觀點認為,公司經營的目的,就是股東財富最大化(shareholder wealth maximization)。除了理論的鋪陳外,主張這種看法的人,並提出現行法律的規定做為依據。
第一,公司法第1條開宗明義的規定,「本法所稱公司,謂以營利為目的,依照本法組織、登記、成立之社團法人」,因此公司的目的就是為營利。同時,股東有權選任董事、監察人及決定公司重大事項;且董事執行業務,必須遵守股東會的決議。因此,公司經營的目標,就是謀求股東的最大利益。
第二,企業併購法的規定更為明白:「公司依本法為併購決議時,董事會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」(第5條第1項前段)。這項規定,更確立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。
這種觀點固然言之成理,也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。他們認為,依公司法規定,董事、監察人受公司的委任,負責的對象是公司而不是股東。董事、監察人的義務,是為公司謀取最大的利益。股東固然是出資人,但股東不等於公司。股東之外,員工、消費者以及社區等利害關係人,都和公司的營運息息相關。謀求公司最大利益時,經營者不能只為股東的利益,而必須有整體的考量。
在合作金庫合併中國農民銀行案,法院也認為,董事會為追求公司整體利益,必須考量員工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。判決指出:
一、「公司之經營運作,涉及各種不同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衝突,……而負責經營決策者,其任務即在合理調和此等利害衝突,使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之最大化」。
二、「在企業併購之情形,……涉及股東利益之換股比例、併購後公司員工是否留任之生計問題、公司向來建立之傳統延續等,考量並調和此等對立、衝突,始能使併購程序順利進行,以實現發揮企業經營效率、提升公司整體價值之併購目的」。
三、「準此以觀,實難認董事會於企業併購之決策時,得無視於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而僅慮及股東之利益,應認董事所負忠實義務之對象實係針對公司整體而言,董事於處理併購事項時,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固為其考量之重要依據,仍須顧及並調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衝突,以追求公司整體利益之最大化」(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)。
法院把企業併購法「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」,解釋為「公司之最大利益」,因而董事會不能「無視於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」,實質上修正「股東財富最大化」的觀點。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這項判決,本案確定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民事判決)。
判決之後,去年11月21日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,將第5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:「公司進行併購時,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」,因而以公司利益取代股東利益,做為董事會決策的目標。
在這樣的基礎上,經營者除了照顧股東利益之外,還有更寬廣的空間,具體實現企業社會責任,包括提升員工福祉、增進消費者利益、加強環境與社區保護,及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等。如果運用得宜,這些活動並可為公司的發展,建立更穩固的基礎,可謂雙贏之舉。
(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,司法院前院長)
【2014/07/30 經濟日報】http://udn.com/